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俞文娟诉专利复审委员会,第三人荷兰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


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
当事人
原告: 俞文娟
被告:专利复审委员会
第三人:荷兰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(简称菲利浦公司)

案情简介

  本案涉及的专利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01年8月1日授权公告的,名称为“电动剃须刀”的外观设计专利,其申请号为00348710.6,专利权人是原告俞文娟。本案第三人于2001年11月5日,针对上述专利权,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,其理由是:本专利与第三人在先申请的99342571.2号外观设计的形状相同,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,应予宣告无效。
 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5月25日做出第38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,宣告00348710.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。
  原告不服此审查决定,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一审判决结果

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五十四条第(二)项之规定,于2002年12月12日以(2002)一中行初字第434号判决书做出一审判决,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8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。
判决后,本案原告提出上诉。

二审判决结果

  由于原告撤回上诉请求,二审法院同意撤回请求。一审判决被维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院判决书正文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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